房地产权利人通过房地产交易形式以一定价格将房地产转让给他人的,交易双方应按规定办理房地产买卖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房产证。
1、登记申请书;
2、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销售项目,需提交网上备案的合同);
3、购房发票办证联;
4、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经比对的复印件);
5、婚姻状况证明(单位购房免此项);
6、商品房初始登记证及销号表(复印件,定位并加盖公章);
7、委托他人登记的,提供授权委托书;
8、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监护人、未成年人身份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
9、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单(办证联);
10、已缴纳契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11、购房人为外籍、港、澳、台的,提交国家安全部门审批表;
12、测绘图纸;
13、其他必要材料。
1、申请:申请人直接至收件窗口申请。
2、受理:受理岗位应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受理凭证》;
注: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不能受理的原因或应补齐的材料。
3、审核登簿:审核岗位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
注: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4、缮证:制证岗位根据审核结果打印权属证书。
5、发证:申请人至发件窗口取证。
办理时限
单件申请,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不含核税时间)。
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 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手续费:住 宅2.5元/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减半;非住宅按成交价3‰